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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79号)




为规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经研究,制定《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质检总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总局法制工作部门承担总局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日常业务管理,指导下级质检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四条 总局法律顾问队伍以专职法律顾问为主体,以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

专职法律顾问由总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

第五条 总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总局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总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总局组织开展的法制教育、宣传、培训等活动;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专职法律顾问由总局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拟任名单,征求总局人事部门意见后,报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外聘法律顾问由总局人事部门会同法制工作部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总局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公布岗位、职责要求、报名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总局发放聘书。

第七条 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一般应当获得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法学教育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无不良从业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选聘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业绩良好,熟悉行政领域法律事务,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无不良从业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选聘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总局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参与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条款、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2至4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总局授权,查阅相关资料,及时知晓准确的信息,进行现场调研;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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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16)
·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 国家铁路局(2016-9-5)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6-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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