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22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6-19)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6-6)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