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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10)

1.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2017年出台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8年在全省开展综合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按照《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考核经济转型升级方面指标,对限制开发区域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取消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萍乡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兴国县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推进水、土地、林木等主要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科学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和质量变化。2017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2018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萍乡市、吉安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与未完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的责任一并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类型。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制度,确定各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分级调查权限,实现精准追责。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5.加强生态文明考核与责任追究的统筹协调。建立由各级党委负责的生态文明考核追责统筹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考核评价体系的协调,统筹开展评价考核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工作,出台江西省统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评追责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强化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江西省要建立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推进机构和人员配备,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改革攻坚能力,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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