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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19)

2.建立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机制。积极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黄果树景区、赤水旅游度假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探索建立资源权属明晰、管理机构统一、产业融合发展、利益分配合理的生态旅游管理体制。2017年制定贵州省全域旅游工作方案,以推进山地旅游业与生态农业、林业、康养业融合发展为重点,在黔北、黔东北、黔东南等生态农业、森林旅游功能区,建立生态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机制、市场联合营销机制和协作维护管理机制,推进生态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建立发展规划协调、项目整合、产品融合、品牌共建等一体化发展机制,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体系。

(六)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新试验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全面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适时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前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推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城市排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及农村白色垃圾、塑料薄膜、限制性施用化肥农药、畜禽零星(分散)养殖等领域的地方性立法,构建省级绿色法规体系。

2.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构全覆盖。实现全省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管理,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审理,推动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完善打击、防范、保护三措并举,刑事、民事、行政三重保护,司法、行政、公众三方联动的“三三三”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运行模式。健全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运用司法手段减轻或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状况。建立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环境纠纷。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实施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2017年完成试点工作,实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推动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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