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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十二条 第九条考评指标中的相关材料应当于次年1月份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考评工作采取系统自动统计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形式进行。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请核对修正。公示期结束后,交通运输部以适当形式对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12328电话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将作为交通运输部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12328电话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328电话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评指标

附件:12328电话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评指标.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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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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