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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

第九条 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需要检疫处理的,按要求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检验检疫,是指实验室根据检测项目要求对接收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者对需要确认的有害生物、可疑症状进行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结果报告的过程。

第十一条 动植物隔离检疫,是指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及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后在指定隔离场(苗圃)或指定场所进行检验检疫的过程。

第十二条 检疫处理,是指检疫处理单位根据检疫处理要求,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及其他检疫处理对象实施除害处理、卫生处理,并提交处理结果报告的过程。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合格评定程序,对出入境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综合判定并拟制检验检疫证单证稿的过程。

第十四条 签证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出入境货物签发通关单或其他检验检疫证单的过程。

第十五条 归档,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各流程环节提交的完整有效的档案资料、数据等按规定建档的过程。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合格评定有关程序,以及货物风险和企业信用水平,检验检疫流程既可以包括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所有工作环节也可以是其中若干工作环节。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货物风险高低和企业信用水平,设置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以下简称“抽批比例”),并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批。

第十八条 抽批未抽中的货物,经审单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证放行。审单包括但不限于对注册、认可和批准,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的审核等合格评定程序。

抽批抽中的货物,按规定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

第十九条 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有证据表明风险等级提高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C级及以下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经风险评估可以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

对连续抽批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或风险等级降低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A级及以上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经风险评估可以降低抽批比例,直至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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