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3)

第二十条 质检总局统一实施货物风险和企业信用分类,统一确定抽批比例,统一制定流程时限,统一组织风险布控,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突发重大疫病疫情和质量安全事件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实施全国一体化的快速反应措施。



第四章 流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流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流程的电子记录应与实际工作情况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应及时传递报检单及随附单证,实现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质检总局规定,在操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流程时限。

第二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检疫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检总局对各直属局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直属局流程时限情况实时预警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局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货物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流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的风险分类根据质检总局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进出口企业的信用分类根据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检法〔1999〕3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及流程时限表



相关附件: 附件: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及流程时限表.xlsx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qtwj/201710/P020171018332211432380.xlsx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