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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3)
(五)职工大会。章程应规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全体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六)科研管理制度。章程应规定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管理的重要事项。按照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出台科研成果转化激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措施。
(七)人事管理制度。章程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
(八)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明确规定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
三、制定程序
(一)组织起草。科研事业单位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举办单位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应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二)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的意见。涉及科研事业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三)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做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交院所会议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
四、审核修订
(一)章程报送。章程经审议后,报送举办单位审核。提交材料包括:审核申请函、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说明。
(二)审核修改。举办单位应对章程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举办单位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及其他不宜核准情形,或应做重大修改的,举办单位可以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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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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