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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133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适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改革的新情况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财 政 部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含投资运营公司,下同),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下同)。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 财政部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并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单位负责审核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预算支出计划,并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各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负责测算和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并报中央单位审核。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财政部组织中央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规模,由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确定,并组织有关中央单位细化编制。

  第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三章 编报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要求,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开始下一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条 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中央单位,同时抄报财政部。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单位具体工作部署和中央企业章程、发展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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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201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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