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2)
(一)支出计划文本。
1.中央企业基本情况。
2.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资金筹集方案、承担主体、实施方案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等。
3.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
4.中央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企01表),反映中央企业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及其他支出,下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情况;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企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财预资企03表),反映实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对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预算初步安排建议,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中央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中央企业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以及据此形成的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4.年度预算支出规模,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
(二)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01表),反映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2.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02表),反映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财预资03表),反映中央单位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
(三)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附件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报送的预算初步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测算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控制数下达给中央单位。
第十五条 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和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预资总01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预资总02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总03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总04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财预资总05表),反映审核调整后的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九条 各中央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另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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