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2)
二是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各地要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形成工商大数据资源体系。要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支撑市场一体化监管的统计、预测、预警等分析型应用,为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履职提供决策支持。要不断完善大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方式,推进工商数据在各业务领域和各层级的共享开放。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要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要求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技术防护和涉密载体管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等级分级测评、风险评估和整改提高工作。加强各级工商部门网站运行和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提高网站的安全运行管理水平。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类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自由落体”。在此基础上,围绕监管需求,有效整合所涉监管执法部门,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系统集成,实施监管执法的流程再造,积极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依托“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各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常态化,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二是强化信息归集,加强风险研判。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各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等准入信息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监管信息,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要强化互联网思维,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作用,整合监管执法、网络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大数据,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开展对监管风险的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科学监管水平,推进社会协同治理。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五、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一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推进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将企业信息及时共享给各相关部门使用。要做好《“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和“多证合一”范围的动态更新管理,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各地要配合“证照分离”改革的推进,抓紧推进本地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程,有效扩展、规范和优化传统登记注册流程,提升信息采集的效率和准确率。要秉持更加开放、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原则,主动打破部门壁垒,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同本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审批系统等进行有效衔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与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联动,减少企业登记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市场主体信息的透明度。
三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各地要配合“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开展,形成以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电子营业执照运行管理体系。要同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政务系统中的应用,发挥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积极主动做好同各部门的对接,为各部门开发开放数据和应用接口、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识别服务,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各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网上审批和监管时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逐步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主体和相关法人、股东身份识别、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信息查询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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