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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六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表彰:

  (一)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

  (二)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

  (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统筹区域内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调配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提升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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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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