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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9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推进简化审批程序标准化和规范化,质检总局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请各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的地区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



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

一、适用工作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核发事项的申请、办理和后置现场审查管理。

二、适用产品范围

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三)《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

(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办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决定机构。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求,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取证条件准备。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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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 国务院(2017-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4-21)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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