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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2)

5. 证书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七、受理

(一)受理要求。

申请人登录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上传营业执照、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请材料。上传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保证与在线申报内容一致。

(二)时限。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结果。

1.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2.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八、审批

(一)审批要求。

经形式审查,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时限。

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公示。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布许可决定。

九、制证及送达

(一)证书。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时限。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书,并推送至企业,即为证书送达。

十、终止

受理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后置现场审查

(一)审查时限。

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二)审查组织单位。

后置现场审查由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后置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三)审查组织。

审查组由执法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依据许可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的结论负责。

(四)审查要求。

后置现场审查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五)后置现场审查结果及处理。

1. 符合《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2. 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后置现场审查结论应立即报告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撤销程序。

1.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制发《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2.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3. 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注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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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 国务院(2017-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4-21)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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