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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海发〔2017〕163号


  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大气污染形势仍然严峻,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时限的逼近,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生产、销售、使用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
  坚持突出重点。紧抓船用低硫燃油供需不平衡这一突出矛盾,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合规燃油供应不足、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保障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政策依法、有序推进实施。
  坚持建管并重。按照“立好规则、管住市场”的要求,同步推进制度建设和联合监管工作,实现二者相互优化、同步促进,保障合规船用燃油的供应,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提升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与航运市场需求的适应性。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
  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间的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参与。2018年完成政策制定,长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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