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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
  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打破供油区域限制,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交通运输部牵头,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参与。2018年前完成政策制定,长期实施。)
  (二)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
  研究修订《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普通柴油》(GB 252-2015)和《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 25346-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优化燃油质量指标,以适应船舶安全绿色航行要求,为船用燃油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与。2019年完成标准制修订,长期实施。)
  (三)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
  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能源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起实施。)
  提升船用燃油监管能力,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检测装备,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检查效能。(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起逐步实施。)
  (四)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
  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海关总署参与。2018年完成制度建设,长期实施。)
  建立船用燃油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交通运输部牵头,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海关总署参与。2018年完成制度建设,长期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本意见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建立信用制度。建立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使用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低硫燃油“产销用”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关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产销用”主体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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