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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3)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包含部委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对董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开发银行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提出业务调整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执行情况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服务国家战略情况和配套政策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战略,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对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判断和管理各类风险的经验和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主要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政策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聘请与更换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开发银行激励约束制度和政策,拟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开发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十六条 开发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开发银行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开发银行的财务管理、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开发银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开发银行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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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9)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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