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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7)

第三十七条 开发银行应当确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明确界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牵头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职责,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开发银行应当坚持制度先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风险管理需要,事先制定相应的业务规范和管理标准,并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建立制度后评价机制,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第三十九条 开发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前中后台分离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申请、受理和审批规则,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限定重要岗位的最长连续任职期限。

第四十条 开发银行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国家战略情况、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全面、及时记录业务信息、会计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审计工作需要的、具备专业资质和职业操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应当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指导,并应当加强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沟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开发银行应当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聘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银监会,并按照有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轮换。

第四十四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评价体系,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及时发现内控缺陷,并建立纠错整改机制,确保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授权管理等挂钩。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应当按要求报送银监会。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五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流程,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各项风险。

第四十六条 开发银行应当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行银监会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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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9)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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