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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8)

第四十七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状况、资本监管要求,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审查评估,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四十八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治理结构和管理职责,确保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四十九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优化资产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减少或免于分红、利润转增资本、国家追加注资、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等措施,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

第五十条 开发银行应当制定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范围。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合理处理银行及附属机构的对外资本投资,特别关注附属机构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定期进行资本评估。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一条 开发银行应当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适应本行职能定位、覆盖全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机制,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对决策、监督和执行责任人及全体员工的有效激励和约束。

第五十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结合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业务特点等因素,构建绩效考核体系,确定绩效考核方法、方案以及具体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服务国家战略、审慎合规经营和保本微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考核要求。对于开发性业务,应当突出对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服务国家战略成效的考核;对于商业性业务,应当突出对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分定性和定量两种,服务国家战略类、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的权重应当高于其他类型指标。

第五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开发性金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实施薪酬延期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追索扣回等制度确保激励约束并重。

第五十四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明确问责牵头部门、职责划分和问责流程,建立问责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开发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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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9)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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