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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9)

第五十六条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银监会有权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机构等监管措施,督促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开发银行的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发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各类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内审和外审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需要列席开发银行相关工作会议等;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发银行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状况、国家战略落实情况等;

(三)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突发事件情况,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四)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发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主要业务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或综合评估;

(五)定期总结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书面监管报告;

(六)定期召开监管通报会,向开发银行通报主要风险和问题,提出监管要求。同时根据风险情况,与开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等进行监管会谈。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发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开展现场检查。

第六十条 银监会对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全面掌握银行股权结构,对其从事的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密切关注境外机构、附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通过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开发银行监事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联动和沟通。

第六十二条 开发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开发银行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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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9)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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