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10)
第六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开展现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通过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进出口银行监事会、外部审计机构开展联动和沟通。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进出口银行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