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9)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政策性银行功能的激励约束机制。薪酬水平应当综合考虑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应当实行薪酬延期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追索扣回制度。
第五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与政策性业务、自营性业务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完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牵头部门、职责划分和问责流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资本充足率计量准确性、各类风险及压力测试情况等。
进出口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银监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控制风险资产增长、责令暂停自营性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机构等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对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点关注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密切关注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进出口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收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要求进出口银行报送各类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内控评价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内审工作计划、内审工作报告、整改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派员列席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对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分析,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有效监管;
(三)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对进出口银行执行国家政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评估;
(四)通过审慎监管会谈、监管通报、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进出口银行反馈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五)定期对非现场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对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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