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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2)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律师开展驻队工作,并建立驻队律师工作记录制度、重大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定期培训制度等,提升驻队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三)驻队律师要精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熟悉城市管理执法的特点和要求,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明确职责定位。在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时,侧重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城市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注重体现中立地位,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表达诉求,减少因执法产生的摩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城市管理部门要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对于律师查阅执法记录、咨询了解所参与法律事务相关情况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于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于应当听取驻队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公开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信息及综合考评信息,形成长效机制。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更好开展。

  各地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情况,请于12月30日前报司法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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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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