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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3)
  第十七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船(不包括客渡船、车客渡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出港航行;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二)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江阴大桥以上,江面宽度10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或者江面宽度10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江阴大桥以下,江面宽度15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江面宽度15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
  (三)其他船舶:宜昌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不得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下行;宜昌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上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不得下行。
  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船: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不得航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航经水域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应当及早采取相应的避风措施,不得航经该水域;
  (二)其他船舶:应当充分考虑航经水域的风力情况,综合船舶稳性、抗风能力等因素安全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风、抗风措施。
  第十九条 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每日22时至次日5时禁止航行。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长江干线预报水位(长江下游感潮河段除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船舶: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6米,不得航行。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宽度一半以上时,不得通过该干支交汇水域;
  (二)客船(不包括客渡船、车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以及600总吨以下船舶: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3米,在20时至次日5时期间禁止航行;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5米,不得航行;
  (三)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预报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不得航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但对从事植物油运输的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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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2-5-3)
·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0-3-10)
·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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