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6)
(三)未落实试航安全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显示试航信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长江干线通航水域,是指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左岸:高庄桥,右岸:三关碛)至江苏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间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停航封渡水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对外发布的、禁止渡船航行的水位。
(三)锚地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锚地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航企业等。
(四)船舶试航,是指修造船舶时为测试船体、设备设施以及其他船舶操纵性能是否满足船舶设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航行试验。
(五)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六)单壳化学品船:包括《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3型化学品船(2G舱型除外)。
(七)双壳化学品船:包括《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1型、2型以及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
(八)客运企业:包括普通、旅游、滚装客船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办法(暂行)》(交安监字〔1991〕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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