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库并滚动管理;
(五)运用评价结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研事业单位布局,加强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六)组织开展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
第七条 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细则;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指标体系;
(三)在会同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审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四)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
(五)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向科技部提交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
(六)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七)组织部门内绩效评价宣传与培训。
第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与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制定本单位自评价工作方案;
(三)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向牵头部门、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材料等;
(四)开展绩效自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
(五)结合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面向本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绩效目标与指标制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科研事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结果。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具体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条 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根据牵头部门确定的总体目标,研究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二)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
(三)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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