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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四)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
  (二)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
  (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
  (四)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
  (五)其他。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中如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绩效目标设定程序,再行调整、审定、备案。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四)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一、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分类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和创新效益;二级指标包括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规范性、完成情况及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三级指标按照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单位类型,结合单位自身职责定位、科技创新特点,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
  第十六条 立足科研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特色,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用户评价、调研座谈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市场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报科技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计划,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
  (二)按照评价工作计划,制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评价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体系等。
  第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牵头部门部署要求,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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