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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6)
  第三十条 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规定,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
    2.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
    3.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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