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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7年11月17日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六)对会员进行监管;
(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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