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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3)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调整程序;
(十)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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