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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6)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成交金额的分计及合计;
(五)证券交易所市场基准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其市场内特定证券的成交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业务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能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不当影响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制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交易记录等重要文件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并督促会员妥善保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技术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障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及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二)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
(三)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会员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要求;
(四)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要求;
(五)会员业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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