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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7)
(六)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对会员采取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八)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限定席位的数量。
会员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
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会员应当对其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会员交易系统接入证券交易所和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督促会员按照技术要求规范运作,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
证券交易所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要求会员建立和实施相应的风控系统和监测模型。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提供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会员管理的客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职责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会员通过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报备其通过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以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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