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8)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客户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及具体要求;
(三)证券停牌、复牌的标准和程序;
(四)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
(二)上市费用的收取;
(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内容;
(四)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
(五)上市协议的终止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保荐人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市,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可以要求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