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9)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业务规则和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停复牌业务。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拒绝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停复牌申请,可以对证券强制停复牌。
中国证监会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实施停复牌。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其他相关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在本证券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非会员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
方式违规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获取利益。
第七十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证券交易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二)关于业务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分别于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报告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