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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



(三)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五、本通知执行期间,如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要求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5893636/part/5893753.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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