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1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0-29)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3-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