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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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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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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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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0-29)
·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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