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2)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委托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信息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等部门推送,对其提供便利化纳税服务,简化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引导其参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和遵守行业协会自律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其委托人定期推送,为其委托人提供参考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等信息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推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或预警,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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