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工作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8日
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充分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可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2.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3.向优秀人才倾斜。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对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一体化教师,可制定相应的倾斜条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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