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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成立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改进评价方式。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对应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结合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的正高级教师所占比例应大体相当。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评价办法、评审程序和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规定。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另行制定。各层级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技工院校教师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本意见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地方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12/W0201712045575759126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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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2-23)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2-1-31)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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