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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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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9-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0-2-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国务院(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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