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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第二十六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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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司法部 卫生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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