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5)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五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八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三)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进口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五)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拒不退运的;

(六)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后6个月内因收货人原因未将不合格货物退运出境的;

(七)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九)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不受理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5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及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年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三)给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四)B类预警期间,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再次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检验: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

(三)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质检总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五)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第六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变更材料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情况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预警条件的;

(三)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第六十三条 供货商、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废物原料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收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进口活动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自贸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废物原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进境物品属于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除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海关总署(2018-6-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