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3)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17-10-24)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中共中央(2017-7-1)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 中共中央(2017-4-1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2016-10-27)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中共中央(2016-7-17)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 中共中央(2016-1-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共中央(2015-10-2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中共中央(2015-10-2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