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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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