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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3)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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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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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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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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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2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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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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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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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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