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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2)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积极作为,确保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及合法性审查制度,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加强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促进规范执法。要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原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为行政公益诉讼承办机构。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明确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进入诉讼程序的,承办机构要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的要求积极参加诉讼,并及时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不断规范和改进工作,国土资源法制部门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法制保障。

  四、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

  (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及时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法定手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履职纠错,主动保护公益,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整改落实。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自查,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针对违法行为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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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11-1-8)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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