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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

银监发〔2018〕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提高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促进衍生工具业务稳健发展,现将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月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

二、商业银行使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为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乘以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交易对手风险权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第一部分“表内资产风险权重”确定。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

三、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

四、商业银行应制定分类政策,确定净额结算组合定义。净额结算组合是商业银行与单个交易对手发生全部交易的集合,应符合下列标准:

1.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者被清算时,对包含收取权利和支付义务相关交易的盯市价值,商业银行可采取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

2.商业银行应确保净额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就净额结算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获得书面法律审查意见,以确保净额结算能够有效实施。法律审查意见应至少包括:

(1)交易对手所在国的法律;

(2)如净额结算涉及交易对手的境外分支机构,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法律;

(3)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每笔交易适用的法律;

(4)其他可能影响净额结算协议适用的法律。

3.在净额结算协议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协议仍合法有效。

五、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划分至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应制定衍生工具分类流程和标准,衍生工具分类应符合唯一、一致原则及审慎监管要求。

六、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外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权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资产分类的依据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子,由其参考标的工具决定。当一个衍生工具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子时,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动率来确定主要风险因子,并保持主要风险因子判断方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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