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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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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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