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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9-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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