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 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9-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